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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从2016年12月1日起,“两证合一”正式实施。现就《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出台的背景、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改革的目标、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等问题予以解读。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二、《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5年10月1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三证合一”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流程,减少了重复性审查,推动了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设立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是组织机构。在制度上,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两证,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些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颁发部门曾向少部分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此,在2015年实施“三证合一”的改革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
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以后,个体工商户依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呼声开始出现。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研究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问题,使我国公民能够更加便利地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领导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与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密切合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加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门工作协调会,确定了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统一代码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了满足两部门工作要求的登记文书规范和业务流程,确定了两部门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完成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相关制度制定工作。8月底,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制定发布了《意见》。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五、这项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二是规范统一。就是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三是统筹推进。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